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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澧县某效果引火线经营有限公司雷电防护装置未定期检测被处罚
2026-10-12 16:56:32 字号:小中大

今年以来,临澧县应急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并查处了一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案例:临澧县某效果引火线经营有限公司雷电防护装置未定期检测案

基本案情:2026年5月16日,临澧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临澧县某效果引火线经营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验检测报告》未在有效期内,雷电防护装置未落实定期检测。临澧县某效果引火线经营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19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来源:临澧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林轩

编辑:史妹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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